全国城镇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5-25 17:3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工作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风景园林技术进步,提高风景园林工程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行业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风景园林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范围为风景园林行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部主管部门领导,由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风景园林行业标准体系,提出风景园林行业制修订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风景园林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和复审工作。组织风景园林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承担报批稿及强制性条文的技术初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风景园林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部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风景园林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风景园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部主管部门提出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部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部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风景园林行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部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科研设计院所、高等院校、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企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本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部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第十九条  本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秘书2人。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推荐,由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由热心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推荐,由本委员会审查,并报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本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本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部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技术本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本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推荐人选,报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秘书处初审后经本技术委员会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城市建设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部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主任委员主持本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在本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印章管理,包括审查和上报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书、标准开题、标准征求意见、组织标准审查和报批等。秘书处应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确保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通过秘书处就本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部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指导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签署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等本技术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指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按计划进行。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有权对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程序、实施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本技术委员会内行使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本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标准化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积极参加部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积极为本技术委员会收集和提供风景园林领域标准化所需要的信息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将本技术委员会的精神和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到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根据部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制修订或复审现行标准的计划建议,经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委员会根据部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编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标准主编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征得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后,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主编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所审查的标准内容,提出该标准审查组的组成人选。审查组人选优先在委员中产生,必要时可另聘风景园林领域其他专家进入审查组。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资料和审查组人选,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并征得部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标准审查组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资料提交给审查组人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审查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和函审单)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纳入报批稿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编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对标准实施监督的调查、标准化审查、标准水平评价以及其它工作,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每年向部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  费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单独立帐。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部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经费;

2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3  委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4  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  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  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调研、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  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  不定期给予对本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四十八条  经费使用的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九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由部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其他经费由标准主编单位予以解决。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部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partment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上部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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